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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收文办理
第一条 收文是指县编办收到的各类文件、电报、信函、邮件、电话记录和其他材料。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传递、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力求做到及时、准确、高效、保密。
第二条 中央和省、县、县区的各类文件、工作通报等,均由综合股负责签收、启封、登记、分发、传递。
第三条 综合股对所有收文都要根据类别编号登记和传递。对没有办理要求的文件和简报、工作通报等,贴传阅单传阅,并严格确定传阅人范围;对有具体办理要求的文件,贴公文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办领导拟办后传递办理;署名呈送办领导个人的,先直接呈送有关领导,待批示后再登记、交办。
第四条 综合股要严格按公文规范要求签收和办理文件。县直各部门、各县区的请示类文件,要求报送3份,由综合股严格按规范要求签收,一份呈送办领导传阅,一份转交相关股室办理。
第五条 文件传阅实行“树型”传递,由综合股分别签收、转办,办领导和其他股室直送直退。文件传阅时,一般文电夹在“传阅卷”内,重要文电夹在“速阅卷”内;急办件夹在“急办件”文件夹内;机密文电夹在“机密件”文件夹内;同时,要在传阅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做到传送迅速,去向清楚。“机密件”由综合股传阅办理。
中央、省委、省编委和县委、县政府及工作部门下发的秘密级以上文件,一般先呈送主要领导阅批,再呈送其他领导传阅后转交相关股室办理;上级部门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和县直各部门、各县区上报的请示类文件,一般先呈送分管领导阅批,再呈送其他领导传阅后转交相关股室办理。一般性文件原则上每周呈送一次;急办件按要求随时呈送。
第六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遵守保密规定;对上级下发的各类密级文件、内部刊物、资料以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各县区、各部门产生的密级文件;从收发、传阅、清退等各个环节都要认真登记、安全存放;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七条 各股室办结的文件,要及时交综合股归档。对需清退的文件,由各股室负责清退给综合股。
第二章 发文办理
第八条 发文是指县编委和县编委办公室、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产生的文件、电报、工作信息和领导讲话、汇报材料、活动安排以及其他文字材料。发文办理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编号、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要求做到严格遵循政策。符合公文格式,文字精炼准确。
第九条 县编委文件,一般由县编办各相关股室负责拟稿,分管副主任核稿,主任审核、会签,县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县编办文件,一般由各相关股室负责拟稿,股长核稿,分管副主任审核、会签,县编办主任签发。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一般由事业股负责拟稿,股长核稿,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签发。文件发文稿纸上必须签署拟稿单位、拟稿人、核稿人及印刷人、校对人的姓名。
第十条 县编委、县编办、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由均负责拟稿的相关股室校对、印刷;综合股按文件文种分类登记、编号、用印、分发、投递,并负责公文格式方面的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各类文件签发后,相关股室和人员要及时办理,一般要在审签后3日内发出,急办文电必须随签随发。
第三章 档案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立卷归档范围:
1、中央、省委及其办公厅,省编委、省编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下发的各类文件、工作简报及重要明传电报等,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有关领导在上述文件上的重要批办意见;
2、县编委、县编办领导参加中央、省上各类会议的文件和会议材料;
3、县编委、县编办、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下发、上报的各类文件及其文稿;
4、县编委、县编办领导在各类365淘房APP官网下载_s365app下载_bet28365365备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发言和会议记录材料;
5、县编委、县编办领导在上级部门领导检查工作时的汇报材料及其文稿;
6、县编办编发的《365淘房APP官网下载_s365app下载_bet28365365备用工作信息》以及其它具有存档价值的各类文字材料、图表、光盘、软盘、摄影(像)、录音等载体所反映的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综合股要按有关规定,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各类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办领导办公室和各股(局)保管文件及废弃文本每年五月底前整理并移交综合股,由综合股按保密及销毁要求处理,各股(局)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五条 综合股对全机关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档案管理人员每半年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档案的出入手续,做好日常登记、统计工作。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将所保存的档案数量、状况详细交待清楚,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切实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要熟悉档案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档案内容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办理。不准随便摘录档案资料,私人通信、谈话不得涉及秘机档案内容;不准把涉秘档案、资料外借或带出;不准在库存档案、资料的地方会客。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或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搞好档案、资料统计工作,建立档案资料分类登记制度。对档案资料接收、移交、利用等要进行严格登记,做到表册整沽,数据准确。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提取、抄录档案,更不得将档案占为已有。
第十八条 对本单位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除部分移交县档案馆外,其余的应进行定期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并做好销毁、调整档案的卷数和卷数与文件份数的统计。
第十九条 对室藏档案要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凡查阅档案资料者,特别是查阅机密档案资料,要带上单位介绍信并说明查阅目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查阅,在阅览室查阅档案资料,非经批准不得带出室外。借阅的要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并且只限批准的内容,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摘抄、复制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密,做好登记,用完后退交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