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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程序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程序依次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六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一)申请。举办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好,与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二)受理。受理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做出的接受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首先要对设立登记的申请进行初步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登记的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的是否准确、清楚。对于符合规定的设立登记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设立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有义务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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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在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因此,受理时间必须是准确的、公开的、双方认同的,并具书面形式。
(三)审查。审查是设立登记程序中最核心的环节。在这一环节,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做出综合判断。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2、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3、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4、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批件是否真实,以及该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审批。
5、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
7、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从业人员数额以及场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8、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将所有材料报负责核准的领导。
(四)核准。核准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做出的最后决定。在这个环节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对审查工作进行“复审”;二是根据复审情况,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做出最后决定。
核准设立登记或不予核准设立登记,是核准人员代表登记管理机关做出的决定亦即登记管理机关的决定;因此,核准人或不予核准人,应是登记管理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
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后,有关负责人应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的“核准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原审查人员或受理人员,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有关人员接到核准人移送的核准设立登记的材料后,应及时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及其他规定(如证书号的编制规定)印制并向被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公告。公告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登记事项公布于众。这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最后一个环节,公告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最终完成。登记管理机关对公告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核,经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发布。
(七)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2、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是指合法的验资机构(如经登记注册的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验证后,所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3、住所证明。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的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协议;
4、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兴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简历、任现职的文件、兼职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程序
(一)申请。由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材料。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批准或变更决议做出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范围、材料齐全且合乎填写要求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事业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四)核准。经过审查后,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应做出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五)换证。对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并销毁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同时,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六)公告。对变更登记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在收到事业单位法人符合规定的申请变更登记和全部有效文件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七)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提交的文件原则上应是原件,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原件,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3、非行政批准性文件。如图书馆迁移办公住所,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无须出具行政性批准文件,但须提交新住所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注销登记的要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空白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对,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作出核准注销登记(备案)或者不予注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五)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六)公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予以公告。
(七)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自清算结束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